词 条 释 义
【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】
三十卷。刘宋·佛陀什、竺道生等译。又称《弥沙塞部五分律》、《弥沙塞律》、《五分律》。收在《大正藏》第二十二册。系弥沙塞部(Mahi^sa^saka^h!,即化地部)所传之广律,总由五分组成,故称《五分律》。所谓五分,即︰
(1)初分︰卷一至卷十,即比丘律,收四波罗夷法、十三僧残法、二不定法、三十舍堕法、九十一堕法、四悔过法、百众学法、七灭诤法等,包含二五一戒。
(2)第二分︰卷十一至卷十四,即尼律,收八波罗夷法、十七僧残法、三十舍堕法、二0七堕法、八悔过法、百众学法等,凡列三七0戒。
(3)第三分︰卷十五至卷二十,收受戒、布萨、安居、自恣、衣、皮革、药、食、迦絺那衣等九法。
(4)第四分︰卷二十三、卷二十四,收灭诤法与羯磨法。(5)第五分︰卷二十五至卷三十,收破僧、卧具、杂、威仪、遮布萨、别住、调伏、比丘尼等八法,以及五百集法、七百集法。
有关本书之传译,据本书〈后记〉及《高僧法显传》所载,其梵本系法显西游时,于师子国(Sim!phala)所得而携回者。刘宋·景平元年(42 3),佛陀什应请于龙光寺口译此经,由于阗沙门智胜笔受,竺道生、慧严等亦参与译事,翌年十二月完成。
在汉译诸部广律中,本律与南传《律藏》较为近似,然在中国流传不广,研者甚稀。
◎附︰印顺《原始佛教圣典之集成》第二章第二节(摘录)
《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》──题目中的‘和醯’二字,意义不明;古代经目中,也缺此二字。弥沙塞部,汉译或作‘弥嬉舍娑柯’、‘弥嬉舍婆挹’。‘婆挹’,虽可能为娑柯(Saka^h!),或婆拖(Va^da^h%)的误写,但与‘和醯’的音相合。所以不妨这样说︰化地部的梵音,传为‘弥沙塞和醯’,为古人所知。但‘弥沙塞和醯部五分律’,被误写为‘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’,‘和醯’二字,这才成为不可解说了!
[参考资料] 《出三藏记集》卷二、卷三、卷十五;《法经录》卷五;《开元释教录》卷五、卷六、卷十三;《至元法宝勘同总录》卷八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