典 故 全 文
部分地区还保留有某些原始社会特点的婚姻习俗。如弥勒县西山“阿细”村寨,新中国建立前各村都建盖有供未婚青年男女社交的“闲房”,十五、六岁后的男女青年都到“闲房”里活动,不然就被认为是“不成器”。男子还可到外村的“闲房”里活动,但更多的方式是男女双方通过约定“跳乐”求爱,如果双方相爱,女子便背着事先编好的新蔑箩,装好一背柴,跟着头戴蔑帽身挂笛子的小伙子到男家住1天。次日又双双至女家。小伙子首先给女家挑1担水,如不遇阻拦,表明小伙子聪明能干,女家的人已同意婚事。小伙子在女方家从事1天的劳动,即算正式结婚。蒙自县嘎玛底村,男女双方社交十分自由,姑娘十三、四岁就独自在自搭的小屋内或厩房棚顶上过夜,小伙子夜晚吹着笛子前来“访问”,共宿至天明。有了娃娃后,男方要也可,不要也可,不需负担任何法律或道德责任。姑娘生了娃娃后,可以继续住在娘家,也可以搬出去住。娃娃的姓氏既不随生父也不随母亲,而是姓 “无”或姓“野”(新中国建立后改为“吴”、“尹”和“矣”、“雨”)。婚礼十分简单,只须把姑娘领回家去,杀1只鸡,全家喝一次“喜欢酒”。男女双方成婚后,晚上仍然还可以去找自己的情人。自称“普勒泼”(朴喇)的,还有一种拖拉新娘的婚俗,即男方到女方家里接新娘时,男方必须邀请6个迎亲的人(二男四女)和新郎一起到女方家里,两个男青年抱着一床新被子,负责率新郎,4个女青年中挑选1个力气大的负责拖新娘,其他3人当拖拉助手。迎亲者进到女方家,就开始拖拉新娘,新娘则要奋力“反抗”,一直到新娘拉出家去。如果碰上身体壮实,力气大的新娘,拖拉者必须付出相当大的气力。新娘拉到半路时就不再拉了,新娘也不再“反抗”,陪亲者把新被子盖在新郎和新娘的头上,把他们牵回家去。通过《婚姻法》的宣传、贯彻,一些落后习俗逐步革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