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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 俗 文 化 · 典 故 第 4100 篇

文物的价值分类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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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价值分类法,是以文物的价值为标准,对文物进行分类的方法。文物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。没有价值的历史遗迹和遗物不是文物。按照文物价值分类,主要是根据文物价值的高低来区分。至于价值高低的确认,需经鉴定。   根据我国文物法规,对文物价值高低的区分,采取两种办法。   其一、对文物史迹,即古建筑、石窟寺、石刻、古遗址、古墓葬、纪念遗址或建筑等,依据其价值的高低,分为三级,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、市、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,县(市)级文物保护单位。   其二、对文物藏品,如陶瓷器、青铜器、铁器、玉器、漆器、书画等等,依其价值高低,也分为三级,即一级文物、二级文物、三级文物。   以文物价值分类关系如下:   1.文物史迹 :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、 省(市、自治区)文物保护单位、 县(市)文物保护单位   2.文物藏品 : 一级文物、二级文物、三级文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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