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部 首
笔 画
15
典 籍
康熙·说文
汉字 金 部 15 画

说 文 解 字

十銖二十五分之十三也。从金寽聲。《周禮》曰:“重三鋝。”北方以二十兩爲鋝。

康 熙 字 典

【戌集上】【金字部】 鋝
〔古文〕𨫏【唐韻】【正韻】力輟切【集韻】【韻會】龍輟切,𠀤音劣。【說文】十銖二十五分之十三,或曰二十兩爲鋝。【小爾雅】倍舉曰鋝,鋝謂之鍰。宋咸曰:舉三兩,鋝六兩。【周禮·冬官考工記·冶氏】戈戟皆重三鋝,劒重九鋝,次七鋝,下次五鋝。【註】今東萊或以大半兩爲鈞,十鈞爲環。環重六兩有大半兩,鍰與鋝同。則三鋝爲一斤四兩。【六書故】說文十銖二十五分之十三爲鋝,則三鋝不得爲一斤四兩也。且戈戟纔重三十一銖,爲已輕矣。至以二十兩爲鋝,則劒重九鋝者,十有一斤四兩,爲已重矣。亦不然也。鍰鋝皆六兩,其實一字。互詳鍰字註。 又【集韻】所劣切,音㕞。義同。或作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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